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
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14#、15#、16#楼房及其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通告公布时间: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8〕52号)、《大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政府安置区及政府购买的安置房中商铺、车位(库)安置的意见》(同房字〔2019〕10号)、《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请示的新开房屋征收项目(楼房)增设奖励的意见》(同建房〔2019〕9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监察、审计、评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2019年5月16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
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8〕52号)《大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政府安置区及政府购买的安置房中商铺、车位(库)安置的意见》(同房字〔2019〕10号)《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请示的新开房屋征收项目(楼房)增设奖励的意见》(同建房〔2019〕9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建北路街道花园里社区旧建材里小区14#、15#、16#楼房及其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1.方案公布时间: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
2.征收时间:从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
3.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奖励。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平城区政府组织监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由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和每平方米提前搬迁奖励三部分构成。
2.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合计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1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建造年代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或大同日报公示时间为准。
4.选择货币补偿的提前搬迁奖励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5.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对该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过户时按产权部门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6.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取货币补偿款。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三个月内政府未能支付的,逾期时间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7.营业性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8.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提供区域内调换。
(二)住宅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区期房的被征收户,原则上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同政发〔2018〕52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