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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标准提高

(记者&nbsp霜红&nbsp实习生&nbsp杨沫)&nbsp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计算。
&nbsp&nbsp&nbsp&nbsp按照有关文件通知要求,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nbsp&nbsp&nbsp&nbsp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nbsp&nbsp&nbsp&nbsp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我省《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其参加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伤残津贴30元、40元、50元、90元。
&nbsp&nbsp&nbsp&nbsp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元、45元、35元。
&nbsp&nbsp&nbsp&nbsp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nbsp&nbsp&nbsp&nbsp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此外,本次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