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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我市出台缴纳养老保险新政策


&nbsp&nbsp&nbsp&nbsp(记者&nbsp赫文芳)&nbsp近日,我市出台《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作了新规定,这是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的。
&nbsp&nbsp&nbsp&nbsp&nbsp新出台的《处理意见》对未参加过保险的60周岁以下的男性和55周岁以下的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参保补缴方式,凡有补缴愿望的,可从1998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条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即行废止)。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前曾经在企业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段,也可按照本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处理意见》还将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也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nbsp&nbsp&nbsp&nbsp此外,《处理意见》还对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也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可先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本息一次性补清,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已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允许其先缴纳职工个人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补清;资产未变现的,可限予“挂账”处理;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则实行“退一补一”政策。